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占用:

(一)公交站台两侧二十米范围内;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门前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

(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铁道路口、弯路三十米内及桥面;

(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边十米范围内;

(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

(六)地下管线闸阀、检查井、雨水井、收水井的使用和操作范围内。

因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