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鼓励将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移交的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验收规范的条件。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应当保持畅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