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

(二)偷盗、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三)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

(四)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