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安全抢险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抢险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立即报告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现场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