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道路、桥梁发生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养护、维修合同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