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信息档案,及时、全面、准确记载养护、维修作业和巡查、检测等情况,并每月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