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七条有效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含井盖)、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养护技术规范。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发现破损、移位、沉降、缺失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修复、补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