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签订养护、维修作业合同。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