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合理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资金。

区城市道路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及工程实施方案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