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政行政主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参加。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