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