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