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实用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