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发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功能,提高综合利用率。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是指下列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
(一)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多功能运动场、健身步道、健身广场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二)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
(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
(五)社会力量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
(六)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