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等事项,并设立标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管辖河道内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在前款规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外划定临时禁采区、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