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采砂规划期应当有效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澜沧江干流临沧段、怒江干流临沧段采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采砂规划编制辖区内河道采砂年度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落实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