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或者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事件,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暂停采砂等应急管理措施。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应急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