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将河道采砂纳入河(湖)长制体系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和信息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制砂技术、装备,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