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职责。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及纠纷调处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