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二)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

(三)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积砂石、废弃物或者拦河蓄砂等影响行洪、航运、河道安全;

(六)在河道采砂活动中危害堤防、桥梁、道路、航道、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物、水文监测设施、输变电线路等安全;

(七)在河道采砂活动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