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采砂许可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采区边界标识、采砂公示牌;

(三)按照河道修复方案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砂堆和采砂坑槽;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