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计量准运监控系统,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监控管理。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计量准运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