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计量准运监控系统,对河道采砂现场进行监控管理。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计量准运监控设备,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