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时,采砂单位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拆除采砂设备、设施和复平采砂坑槽、清除行洪障碍物,恢复自然河道;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采砂作业方式、机具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