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采砂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河道修复方案;(四)采砂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五)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当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