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时,采砂单位应当终止采砂行为,并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拆除采砂设备、设施和复平采砂坑槽、清除行洪障碍物,恢复自然河道;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采砂作业方式、机具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