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