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权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结合实际,采用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统一开采管理模式实施河道采砂。河道采砂权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