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好州(市)、县(区)边界河道采砂管辖争议。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