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全岛通办的注册专员制度。注册专员在市场主体登记中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确认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款所称注册专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