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施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人应当对自主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在网上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确认、发照和存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