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