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管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托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入驻市场主体出现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托管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以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