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