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