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标准地址库。登记机关推动实现登记平台与标准地址库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布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市场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但应当告知禁设区域目录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