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依法做好乡村清洁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