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清洁政策措施,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乡村卫生厕所、农村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等新技术。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