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卫生厕所、雨污分离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支持村(居)民按照要求建设改造卫生户厕;

(三)组织开展垃圾清理、收集、贮存、转运、处理和污水治理;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乡村清洁活动,划分乡村清洁责任区,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规范乡村粪堆、草堆、柴堆等管理,组织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乡村清洁工作;

(六)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和群众性卫生健康活动;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