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清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经济支持、村(居)民自筹、产生者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