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清洁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