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妨害乡村清洁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村清洁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