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驻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废品收购、住宿、餐饮、医疗等的生产经营户,其产生的垃圾、污水、废弃物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处理。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乡村清洁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