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田地、山林、果园、池塘、沟渠等的清洁工作,按照规定处理垃圾、污水、废弃物等,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