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辅助人员,实行额度管理。配置额度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