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改革履职过程中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同管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