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改革履职过程中的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同管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