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依照执法事项清单列明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可以根据执法协作工作需要,参加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