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第十条有效本省推行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结合执法实际,编制本领域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决定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加强教育,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