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绿色发展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绿色发展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法砍伐林木,违法开垦、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的,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由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走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