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实现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田退水循环利用,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生态保护核心区全面禁止畜禽养殖;生态保护缓冲区全面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对畜禽非规模养殖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排放污染物;绿色发展区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污,不得新增畜禽规模养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大棚种植,禁施农药和化肥,严控农田污染物进入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全面优化种植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控制和减少农药及化肥使用量,严禁经营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类、限制使用类农药,鼓励轮作休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