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在乡村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人口集中区域,完善水冲式无害化公厕布局,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